中華民國健身運動協會章程
第一章 總 則
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健身運動協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
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、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,以『健康:推廣健身運動,強化全民體能、服務:建立訓練制度,落實體育政策、生活:培養運動風氣,提倡優質生活』為宗旨。
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。
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,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。
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,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。
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。
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:
一、依據正確的體適能理論,規劃適合民眾的健身運動。
二、舉辦或協辦相關活動,將健身運動推廣至民眾生活。
三、設立教育中心,培訓社區健身運動指導員及志工。
四、配合政府運動人口倍增計畫,結合各界資源,落實全民運動,提昇生活品質。
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。本會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行政院體育委員會,應受其指導、監督。
第二章 會員權責
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:
一、個人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、年滿二十歲、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會費後,為個人會員。
二、團體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構或團體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會費後,為團體會員,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,以行使會員權利。
三、贊助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個人或團體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會費後,為贊助會員。
四、一般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、年滿十八歲,填具入會申請書,並繳納會費後,為一般會員。
五、網路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、年滿十六歲,自本會網站登錄相關資料,為網路會員。
第 八 條 會員(會員代表)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為一權。贊助會員、一般會員、網路會員無本條之權利。
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
第 十 條 會員(會員代表)有違反法令,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經理事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會員連續兩年未繳納會費者視同自動退會。
第 十一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為出會:
一、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二、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。
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。
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
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。會員(會員代表)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五十人,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,行使會員大會職權。會員代表任期兩年,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。
第 十四 條 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二、選舉及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三、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
四、議決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五、議決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處分。
六、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七、議決本會之解散。
八、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。
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。
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、監事三人,由會員(會員代表)選舉之,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。選舉前項理事、監事時,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,候補監事一人,遇理事、監事出缺時,分別依序遞補之。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、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」。理事、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,但不得連續辦理。通訊選舉辦 法由理事會通過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。
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:
一、審定會員(會員代表)之資格。
二、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。
三、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。
四、聘免工作人員。
五、擬訂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六、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,由理事互選之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,二人為副理事長。
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大會、理事會主席。
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副理事一人代理之,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,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理事長、常務理事出缺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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